第二条: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,以参众两院议员会合行之。
第三条:国会非常会议至内乱戡定,《临时约法》之效力完全恢复时为止。
第四条:国会非常会议非十四省以上之议员列席,不得开议。蒙古、西藏、青海、华侨各选区以省论。
第五条: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,以列席过半数议决之。
第六条:国会非常会议之正、副议长,就现任两院正、副议长内推定之,正、副议长均有事故时,得选举临时议长。
第七条:国会非常会议得设各委员会。
第八条:军政府组织大纲,由国会非常会议制定,并宣布之。
第九条:国会非常会议于军政府有交议事件,或由六省以上之议员联合提议时,得随时开会议决。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后,得提出议决之。
第十条:本大纲有议员四十人以上之连署,得提议修改,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。
第十一条: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。
8月31日非常国会通过《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》,并宣布如下:
第一条: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,恢复《临时约法》,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。
第二条: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,元帅三人,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,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第三条:《临时约法》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,中华民国之行政权,由大元帅行之。
第四条: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。